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78年2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高唐县,现住云南省大姚县。
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聊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聊城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1)云23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改判聊城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经济损失人民币16983.35元,剩余损失36214.14元由刘**赔偿给王**。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聊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经济损失人民币39791.85元错误。一审判决认定王**的误工费为22468.64元错误,本次交通事故中王**仅仅是软组织损伤,住院时间仅为6天,聊城支公司认为王**的误工天数仅应当计算15天,即4434.6元。对乘客张秀琼等人受伤后王**先行赔偿的医疗费和额外的费用12567.69元,聊城支公司仅应当赔偿7793.23元。理由是王**起诉张秀琼的人身损害费用5414.7...(本文书还有4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