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某某教育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贵州某某教育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1.撤销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某仲字[2024]第2761号裁决书;2.案件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第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将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全部裁决为“一裁终局”事项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中,被申请人的仲裁...(本文书还有19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