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广州亿豪*********(以下简称“亿豪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永健、马**,被告亿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本诉请求:1、亿豪公司协同高*到房地产部门办理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号天一新村**栋**梯**房(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亿豪东街**号**房);2、本案诉讼费由亿豪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11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天一新村认购协议》,约定高*向亿豪公司认购房屋、总价款410000元。签约当天,高*支付了定金10000元,并于2015年11月11日支付100000元、2009年8月31日支付272000元、2020年1月30日支付28000元。高*于2004年11月19日收楼并使用至今。高*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亿豪公司应继...(本文书还有3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