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85年5月**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上诉人某某文化传媒(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宁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商行)、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5)湘0406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本案,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某某商行、刘**赔偿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2.判令某某商行、刘**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未充分考虑某某商行、刘**所售侵权产品给某某公司商品品牌造成的间接损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1200元,明显低于某...(本文书还有2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