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上海拉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上海拉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与被告上海拉云********之间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上海拉云********支付:1.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7日期间工资38,758.62元(12,000元×3+12,000/21.75×5);2.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7日期间周*休息日加班费48,551.72元(12,000/21.75×44天×2倍);3.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517.24元;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入职被告,工作岗位设计经理兼产品经理,双方于2021年4月29日签订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未提出终止并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12个月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每天8时30分至17时30分,后改为9时至18时通过钉钉打卡考勤月基本工资税前12,000元,目前工资支付至2022年2月28日原告每周*均加班,但被告从未支付过加班费2022年6月7日,被告出具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约...(本文书还有55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