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院审理,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一、鑫某公司是否应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判对钜某公司的损失认定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钜某公司与鑫某公...(本文书还有45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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