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不承担赔偿被上诉人车辆损失的责任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保单特别约定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临西支行,被上诉人未取得第一受益人书面授权,被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有误。2.一审法院认定被保险机动车辆损失数额过高且扣除残值过低,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本案中被上诉人的损失经过评估结论认定损失价值78106元,该核损数额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且扣除残值过低,评估报告中诸多修复项目的修复费用明显偏高,且单凭鉴定报告不足以证实被...(本文书还有2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