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辽宁省北*************、辽宁金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北镇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肖**,被上诉人辽宁省北*************法定代表人史**,被上诉人辽宁金实******法定代表人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村民委员会返还0.32亩承包地并赔偿损失2000元。二、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事实不清。一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村委会签订的土地转让承包协议的内容为:“第三人搞旅游开发需租用包括原告(上诉人)承包经营的0.32亩土地给第三人”是不符合协议内容的...(本文书还有2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