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铜川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23)陕063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某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23)陕063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少赔偿修理费50790元、施救费8800元,共计59590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主张涉案车辆修理费120790元没有事实依据,涉案车辆修理费应当按照70000元计算。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及时对涉案车辆进行定损,定损数额为70000元。被上诉人对该数额不予认可,自己寻找修理厂对涉案车辆维修。虽然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供了发票,但是被上诉人却未提交相应的支付记录,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支付了修理费为120790元。在一审期间,法官询问代理人是否申请对维修费鉴定,但是因涉案...(本文书还有2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