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博乐市某*******、梅**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新2701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07
  •  
  • 【案例概要】

    原告博乐市某*******与被告温泉县某*********、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乐市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泉县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乐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梅**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77,760.08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815.16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梅**自2023年11月9日起,以177,760.0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为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梅**承担。5.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温泉县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合计:258,575.24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份,被告从原告处租赁材料,双方约定违约金标准为每日万分之六,发生争议由博乐市人民法院管辖。截止至2023年9月30日,被告共计欠付租赁费177,760.08元。该款项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原告认为,被告迟迟不予支付租赁费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公正裁决。庭审中原告增加要求解除...(本文书还有5553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