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五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浙江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周**、单*、徐**、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1)苏09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徐**等各项损失602734.4元,诉讼费4913.5元。上诉人认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死者徐某驾驶行驶证过期未年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上诉人与投保人深圳市众普拉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普拉斯公司)投保合同合法有效,相关保险条款文本都已向投保人交付并告知,在保单中也有黑体字特别注明。上诉人认为保...(本文书还有3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