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某**(以下简称某**)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某**出庭负责人张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1、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不履行职责违法,作出要求芜湖通江通信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2007年9月至今原告在芜湖通江通信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费进行补缴的行政行为。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07年9月就与芜湖通江通信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江通信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但通江通信公司没有为原告足额缴纳社保费用。2023年11月25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关于对芜湖通江通信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足额履行缴纳社保费用的检举材料》,但被告就是不履行职责。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据状...(本文书还有2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