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清美公司)因商*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清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星楠、王*,被上诉人国家知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原审第三人典发食品(苏*)有限公司(简称典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
1.注册人:典发公司。
2.注册号:9943225。
3.申请日期:2011年9月7日4.核准日期:2013年2月28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豆腐;豆腐制品。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20)第****号《关于第9943225号“千页豆腐”商*撤销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0年11月13日。
国家知识***认定: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诉争商*构成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简称2014年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注册商*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情形,决定:诉争商*在“豆腐;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三、其他事实。
在商*行政阶段,清美公司向国家知识***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本文书还有234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