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院认为。
(一)关于赔偿责任问题。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事故责任,双方无异议,故本院采信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并认定被告郭**和原告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本院将事故认定书作为划分双方责任及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酌定郭**承担65%的责任。郭**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郭**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承担垫付责任之后,可向相关被告予以追偿。
(二)结合本案证据、诉辩意见及法律规定,本院核实原告的损失如下:
医疗费66125.98元(含被告及第三人垫付);牙齿后续治疗费用1500元×6颗×3次=2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本文书还有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