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大学******(以下简称中山六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2.支持陈*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3.中山六院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不以事实为依据,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医疗证据不予认定,属严重违法。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废止,亦未依照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三、一审法院单方压制陈*进行医疗鉴定,随意变更审判人员,忽视客观事实,程序违法。
中山六院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正确。陈*未充分举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其上诉请求无新的事实和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陈*的上诉请求。
陈*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山六院返还陈*本次就医的全部治疗费22236.90元。2.中山六院承担陈*后期诊治费22837.80元。3.中山六院补偿陈*误工费、伙食补贴、交通费等共7860元。4.中山六院赔偿陈*精神损害及延误治疗致身体损害费30000元。5.中山六院承担本案诉讼费。
中山六院在一审中答辩...(本文书还有5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