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米某******(以下简称“米某公司”)与被上诉人资兴市幻***(以下简称“幻某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24)湘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双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米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解除租赁合同,并判令幻某酒店将租赁场地交还给米某公司;二、幻某酒店支付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欠缴的租金112,500元;三、幻某酒店按照130,000元/年支付2024年4月起的房屋占用费。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沛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彭*,不是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是袁*峰,不是欧*;米某公司没有义务告知沛某公司是成立还是注销的事实,公司是否注销和租赁合同之间没有关联性;米某公司收取租金后开具了发票,可以证明米某公司告知幻某酒店接手出租八局东江基地原劳务部办公楼的事实;解除合同通知书在邮政的投递信息中可以查询到,一审排除该证据错误,邮递员的证明不能证明幻某酒店未收到米...(本文书还有45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