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与被上诉人安**及原审被告张**、原审第三人新疆茗众********(以下简称茗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2022)兵0602民初****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安**的起诉,安**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2023)兵06民终****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2023)兵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上诉人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审第三人茗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张**通过视频形式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唐**的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改判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不服金额1,000,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安**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安**与金鼎公司系生意合作伙伴,安**主张的1,000,000元系金鼎公司向茗众公司支付的《产品包销协议》中约定的产品保证金(定金),并且转账凭证中明确备注货款,一审法院认定1,000,0...(本文书还有5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