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柳*经杜**(另案处理)介绍,得知“钻石”平台进行虚拟货币交易,遂从上线“卡商”处以虚拟货币与人民币1:1兑换比例购买虚拟货币,并将其本人收款码上传至该平台,该平台向柳*匹配虚拟货币买家订单,柳*接单后,平台即向买家出示柳*上传的收款码,买家付款成功后,柳*即将收取的资金转入指定账户。平台按照每单成交价格的7‰向柳*支付提成。因柳*使用的收款码频繁异地收款,被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告知交易异常,并被限制收款,柳*仍使用其他多个支付宝账户继续在该平台收款。经查,“钻石”平台实际系佘某某(另案处理)网络赌博犯罪集团旗下专门为网络赌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平台。截止2020年6月,柳*名下仅平安银行一个账户即接收赌客充值资金共计621628.40元,柳*共计获利4351元。
2022年8...(本文书还有1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