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何*、曲**及第三人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丁*,被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曲**及第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案涉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2.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3.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1300元(计算方式为1891500元×万分之五×天数,暂计算至2021年9月17日,实际计算至原告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购买被告何*名下商品房一套,双方于2021年5月26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在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号院**号楼**层**单元**号(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京(2016)昌平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购买时房屋已设定抵押,抵押登记日期为2016年7月29日;房屋成交价格为369万元。合同签订前,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50万元,定金抵作房屋成交价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首期购房款140万元,现已支付部分购房款190万元,余款179万元向商业银行贷款支付,现商业银行已批准贷款申...(本文书还有5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