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11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2、被告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2日、9月17日、9月28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0元、10000元、10000元,合计50000元。2019年10月2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1份,约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如后续拖欠,原告可通过法院起诉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上述借款经原告索*,被告已返还原告18900元,尚欠31100元至今未还。
被告林**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本文书还有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