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朱**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被告朱**的现地址不明,本院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于202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中明确):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定作款15473元,并支付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被告向原告定作模具合计21473元,已经支付6000元,还欠15473元,被告迟迟不肯支付货款。在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后,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称,原、被告之间系从2021...(本文书还有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