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耒阳支**因与被上诉人曹**、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22)湘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耒阳支**的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某耒阳支**赔付曹**损失134354.6元,向梁**支付保险金231.1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曹**提供《职业及收入证明》证明曹**系珠海市某公司职工,但该证明仅加盖项目部的印章,未提供发放工资的银行转账记录及缴纳社保证明,一审据此计算曹**的误工费依据不足;二、曹**提供的病历资料证明其住院天数是65天,一审按照66天计算营养费、住院费及护理费;三、某耒阳支**在向梁**支付的3517元中,包含为曹**垫付的医药费933元,应予以扣减。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曹**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梁**答辩称,因某耒阳支**未将应赔付给梁**的金额全部赔付,故对该笔933元不应扣减。
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梁*...(本文书还有4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