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诉被告桂林八定********(以下简称八定公司)、李*、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苏燕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郑*科、人民陪审员秦*林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薇担任记录。原告谢**及其委托代理人阳**、被告李*、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诉称,原、被告于2021年5月29日签订了壹份《摊位/商铺使用权租赁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将权属被告位于桂林市灵川县××镇××路***小区万康苑**楼南边a4号面积为8.13平方米的摊位于2021年9月1日前租赁给原告使用,使用期限为2021年9月1日零时至2036年8月31日零时止,总计租金为人民币53800元,于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付清。该合同第七条第1款约定“如因甲方故意或者恶意违约使乙方无法正常经营或被迫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应将乙方未使用年限租赁费部分双倍退给乙方,但不包含不可抗力原因所造成的情况。”第十一条第6款约定“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违约,守...(本文书还有4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