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男,1972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顺*********(以下简称某甲厂)因与被申请人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厂申请再审称,一、原审送达程序违法,导致某甲厂无法行使辩论权利,并因该案缺席审理形成对某甲厂不利的判决结果。1.2014年7月,李*租用了佛山市顺德区xx号的一间厂房开展木工机械及五金配件的制造生意,注册登记了名为“佛山市顺*********”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因遭遇疫情,生意经营困难,且该厂房租赁合同到期,李*停止某甲厂的生产经营,前往江西经商。2016年至2019年期间,案外人李*甲租用了某甲厂旁的厂房经营同类加工行业,但并未进行工商登记。根据(2023)粤0606民初****号案中陈*提交的证据可知,李*甲在没有与李*协商也并未告知李**情形下,擅自在向陈*购买货物时使用某...(本文书还有2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