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辩称,对一审查明的工程款金额无异议,其是实际施工人,昆仑燃气公司与被挂靠的三家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昆仑燃气公司需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兴润公司辩称,本案中其公司已超付工程款,不应再承担付款责任,并保留要求退还多付工程款的权利。
凌众公司、军辉公司辩称,其公司不应就出借资质给俞**承担责任,同意一审判决。
俞**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赵*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昆仑燃气公司、凌众公司、军辉公司、兴润公司和俞**连带支付尚欠赵*的工程款148832元;二、判决昆仑燃气公司、凌众公司、军辉公司、兴润公司和俞**连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2月1日起以1488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昆仑燃气公司、凌众公司、军辉公司、兴润公司和俞**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俞**知道昆仑燃气公司在玉溪的天然气项目后,经人介绍与昆仑燃气公司联系,昆仑燃气公司同意将工程承包给俞**施工,后俞**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借用凌众公司、兴润公司、军辉公司的资质,以三家公司的名义分别与昆仑燃气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小区、不同地段的工程项目,俞**按不同比例向三家公司支付挂靠管理费。为方便施工管理,俞**用凌众公司、兴润公司、军辉公司的“玉溪项目部专用章”,安排其妻弟孙*负责对项目进行施工及监管。俞**将以凌众公司、兴润公司、军辉公司名义分别与昆仑燃气公司签订的合同项目混同分包给李*万、赵*、胡庭岗等人实际施工,同一个包工头承包的项...(本文书还有60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