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瞿**因诉被上诉人安岳县人***(以下简称安岳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20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瞿**的委托代理人刘**、邱**,被上诉人安岳县政府副县长姚某某、委托代理人付**、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为实施关刀桥水库建设,2010年11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函〔2010〕246号《关于安岳县关刀桥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作出对包括协和乡长喜村**号组在内的关刀桥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决定。2011年8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川府函〔2011〕184号《关于安岳县关刀桥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原则同意资阳市人民政府呈报的《资阳市安岳县关刀桥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定本)》。2011年9月,水利部四川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作出了《资阳市安岳县关刀桥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以下简称《规划报告》)。2011年9月9日,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作出川扶贫移民规安〔2011〕295号《关于印发资阳市安岳县关刀桥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查意见的通知》,认定《规划报告》符合相关法规、政策及技术规程规范的规定,同意该《规划报告》。《规划报告》包含了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号组在内的12个乡(镇)57个村的人员**房屋、附属设施及零星林*的安置补偿依据和标准。2011年10月25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川发改农经〔2011〕1277号《关于安岳县关...(本文书还有63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