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与被告王**、被告中国太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王**、被告中国太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诉称:2021年9月25日18时50分许,被告王**驾驶湘ky××**小车沿双峰县南环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双峰县村级公路路段,碰撞到道路内行走的原告贺**,造成原告多处受伤的交通事故。双峰县xxx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经济损失合计517509.73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王**辩称,其是正常行驶,不应该是全责,已支付原告15800元。
被告中国太平*********...(本文书还有3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