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马**、马**、马**诉被告朱**、伍**、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台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马**、马**、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朱**、伍**,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台山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马**、马**、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朱**、伍**、人民财产保险台山支公司连带赔偿张**、马**、马**、马**于2021年10月23日至2023年5月13日医疗期间医疗费731035.87元,营养费500元,伙食补助费56700元,护理费85050元,交通费17010元;2、请求判令朱**、伍**、人民财产保险台山支公司连带赔偿张**、马**、马**、马**死亡赔偿金274270元,丧葬费75935元,处理丧葬事宜费用1805.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请求判令朱**、伍**、人民财产保险台山支公司承担受理费。诉讼过程中,张**、马**、马**、马**变更死亡赔偿金为284525元,处理丧葬事宜费用1914.83元,以上合共1302670.70元。
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6日,朱**驾驶粤j9××**小型轿车由海宴镇往台山市台城环北大道慢性病防治站方向行驶,12时许行驶至台山市台城环北大道慢性病防治站路段停车后,乘客伍**打开右侧前车门,与右后方同向的马*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马*受伤及两车损坏。经2021年6月8日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伍**共同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马*无责。事故发生后,马*一直昏迷并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5月13日死亡,经台山市公安局指派有关人员进行法医学鉴定,得出马...(本文书还有72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