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301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17)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张**及301医院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京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柳**与被告301医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301医院赔偿我经济损失8107959.43元,其中,医疗费543423.13元,后续治疗费1440000元,误工费108040元,护理费848000元,交通费147772.7元,住宿费761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200元,营养费23200元,残疾赔偿金14769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66894.6元(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343874.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4743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鉴定费及鉴定人员出庭费119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我于2016年1月7日至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就诊,诊断为颈椎椎管内肿瘤,血友病。后我于2016年2月22日至301医院治疗并于3月15日进行了手术,手术后因为椎管内出血损伤神经,导致全身瘫痪。
301医院辩称,一、本案我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患者诉称的损害后果并不属实,而且完全是其自己故意隐瞒病史及自身原发血友病等自身因素的自然演变,与我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二、本案不存在隐匿病历以及病历不完整的情况,而且患方所谓的电子病历鉴定也是其没有明确告知具体的鉴定病历范围致使无法继续进行,因此华夏鉴定意见作出所依据的检材是完整的,患方所述没有任何依据。三、华夏鉴定认定的...(本文书还有7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