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男,1982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24)鲁07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少赔偿12998元;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2024年7月22日14时25分许,刘**驾驶鲁g3****号小型轿车沿诸城市栗园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时,与前方顺行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刘**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诸城市公安局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刘**系案涉车辆的登记车主,该车辆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76664元),事故发生后,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作出价格鉴证评估报告书,评定...(本文书还有3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