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与被告乙*、丙*、第三人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乙*、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7.5万元;2.判令二被告给付借款利息,其中97.5万元自2018年7月24日起计息,40万元自2018年10月16日起计息,利息按lpr利率的4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9月11日扣除已付利息11万元,尚欠利息为966375.6元);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乙*系已故案外人谢*某之子,被告丙*系已故案外人谢*某之前妻,被告乙*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谢*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7月,谢*某与被告乙*找到原告,以乙*需清偿贷款为由向原告借款,承诺给付原告月息2.5%的利息。原告于2018年7月24日,出借给谢*某及乙*100...(本文书还有2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