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穆**、被告大同市武*********(以下简称“武林运输”)、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人民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穆**及武林运输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3000元、停运损失21155元,施救费14000元、三者损失22845元(路损3699元、土豆损失19146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庭审中,原告将土豆损失变更为15689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4日,穆**驾驶车牌号为晋b7××**晋blh**的重型货车,行驶至京津高速下行95公里350米时,因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致使车辆前部与曹*宁驾驶的原告所有的...(本文书还有3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