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王*、刘**、王**、中国人民*****************(以下除判决主文外均简称人某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法定代理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暨被告王**法定代理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王**,被告人某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计286711.21元〔医疗费202807.21元(2354.5元+85045.55元+799元+95736.44元+210元+473元+726元+16959.36元+210元+274.36元+19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60元(60元/天×76天)+营养费3600元(30元/天×120天)+护理费15840元(2380元+130/天×62+120/天×45天)+伤残赔偿金87394元(43697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与鉴定检查费2726元(2000元+726元)+交通费2000元+学费损失784元(380元+404元),核减被告已支付的41000元〕,某乙公司在保险范畴内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25日13时38分,被告王**驾驶赣d5****轻型自卸货车在吉安县**镇**路**...(本文书还有55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