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度市经****(以下简称岭子村合作社)诉被告青岛洪波********(以下简称洪波公司)、第三人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岭子村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被告洪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肖**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岭子村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土地租赁费917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24日,原告(原平度市民委员会)与被告青岛洪波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原告将村东的非可耕地21.3亩租给被告,租赁期限50年,自2011年10月24日至2061年10月23日止,租赁使用价格为每亩300元。合同签订时先付清30年土地租赁费,被告支付了10万元租赁费后,剩余的91700元至今没有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依法判如所...(本文书还有1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