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指控原审被告人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3)粤01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1年至2022年5月,被告人郎**接受他人委托在香港地区收取货主购买的手表后,通过孙*辉乙(已判决)等人将手表委托李*广(已判决)等水客团伙从拱北口岸走私入境。货物入境后由孙*辉乙在珠海收集后通过快递寄给国内货主。经统计,被告人郎**走私手表共计3510只,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0124860.1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郎**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郎**通过写信方式劝说同案人郎立民投案自首,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郎*...(本文书还有1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