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王*、王*、王**、郭**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彰显了公平正义,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敬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2.在齐河县信访齐河县信访局主持下签订的付款协议是各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应遵守并全面履行按约给付被上诉人工资款项的义务。综上恳请上级法院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31条、35条等相关法律,依法判决承担支付农民工资的法定义务,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济南一建******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廖**述称:根据上一次案件,判决由济南一建******支付的,本案和上一个案件一样的,我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是错误的,因为协议书是齐河县三个部门一起协商由济南一建******支付,我恳请改正一审的错误判决。
原审被告马**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王*、王*、王**、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共计130,000元及逾期利息;2.依法判决因追讨工资发生的误工、食宿、交通等费用由被告承担;3.因诉讼发生的相关费用...(本文书还有3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