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德州喆远********(以下简称喆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4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喆远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给被上诉人工资40,471.6元;2.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给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5000元;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上班期间存在违规打卡、制造虚假打卡考勤记录等情形,一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但一审法院未予充分核实,而是对被上诉人单方提交的证据偏听偏信。2021年9月上诉人停止经营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整顿,因相应的具体工资金额无法确定,上诉人并不欠付被上诉人工资,更不应支付被上诉人经济...(本文书还有3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