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德州市义***********(以下简称义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4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义昌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49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并依法追究其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已结清被上诉人的全部工资,但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的借款尚未偿还,真正欠债的是被上诉人。具体情况如下:(一)农历2019年度(2020年春节前)的工资已全部结清。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15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承揽的宁津县文苑首府2#楼、宁津县阳光一品9#楼、宁津县济南一建8#4#楼、宁津县济南一建13#9#楼、德州市老监狱1#5#楼共五处工地劳动,应结算工资总额为110,500元,至2020年2月24日(农历2019年大年三十)上诉人通过现金支付、微信支付和银行转账及建设方山东省夏津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直接代发工资20,000元(含预借支工资和年终结算工资)共计向被上诉人支付131,400元,超付20,900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由陈*书写的两张所谓结算单至今上诉人还没有看到原件,更不用说在原件上写上“已算”;上诉人在一审本着诚实诚信尊重事实的态度认可由工地管理人员初步书写劳务工作量结算单的情况属实,但结算单的金额需要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郑**)核对工程...(本文书还有6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