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张**等十二人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无误,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将涉案工程承包给吕**,吕**系实际施工人,十二个答辩人在吕**的承包范围内提供劳务,从事的劳务过程中受吕**的管理、指派,而且答辩人属于进城务工的农民,符合农民工的身份特征,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上诉人将涉案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吕**负责完成,吕**欠付答...(本文书还有3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