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彭**与某某有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彭**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被告签订的《信息服务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服务费125902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返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9月14日,彭**、彭**与某某公司签订《信息服务协议》,约定由某某公司向彭**、彭**提供东邦小悦湾项目(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路××号)的相关信息咨询及服务,购买该项目c3裙楼-负1-商铺71物业。在双方协商前述信息服务协议过程中,被告向原告隐瞒了所购物业的真实情况,同时,被告对原告实施欺诈,告知原告在合同中所交纳的服务费系购房款,诱导...(本文书还有3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