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兴业*********与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兴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兴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29302.4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湟庭盛世兴业城c区贰层的商铺一间(编号:c-2-3),租赁期限自2022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止,年租金为129651.2元。原告按照约定提供租赁商铺后,被告只缴纳部分租金,现仍欠付2022年度、2023年度的租金共计229302.4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张**缺席未答辩。
青海兴业*********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拟...(本文书还有1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