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为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经变更):判令被告徐*归还原告许*借款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经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徐*于2022年10月30日向原告许*发送微信消息“你手头方便吗?方便转10000元钱给我,明天有点事,然后回...(本文书还有5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