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与被告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被告尤**送达,需适用公告方式送达,遂转为普通程序,于2025年3月14日、202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尤**偿还原告章**款项16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尤**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27日被告尤**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要求被告偿还民间借贷本金20万元,但被告一直未能支付。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款项的行为侵害了...(本文书还有1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