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男,住河南省。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4)豫1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以及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2024)豫14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刘**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168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拖欠其工资款。1.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不完整,不能反映双方就案涉...(本文书还有1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