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嘉顺*********(以下简称“嘉顺公司”)与上诉人衡阳金果********(以下简称“金果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嘉顺公司已经交纳的滞纳金785169.2元,并自2021年12月16日起按年息12%计算利息,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金果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没有按利息的标准支持嘉顺公司已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是错误的。根据税收滞纳金的法定性质和意义,金果公司应承担滞纳金785169.2元,并应自2021年12月16日起按年息12%计算利息至其实际付清之日止。
金果公司辩称,嘉顺公司为案涉合同违约方,金果公司为守约方,不应由无过错的金果公司承担支付税费、滞纳金等不利后果,无端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更不应支持违约的嘉顺公司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反而获取巨额利益。如果支持嘉顺公司的上诉请求,将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滞纳金的性质为执行罚,因嘉顺公司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而产生,与(2020)湘民终****号判决书中的任何一笔款项的性质都不同,并非“因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和孳息”。嘉顺公司要求金果公司承担滞纳金,缺乏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请求权基础。
金果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嘉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嘉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案涉土地登记在嘉顺公司名下期间的城镇土...(本文书还有6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