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与张国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恢复原状纠纷、撤销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物价行政管理、卫生行政管理一案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旭天*******(以下简称旭天恒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1)京0115民初26372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北京旭天*******与孙**2017年3月21日就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pgz01-01pgz01-02地块22#商*办公**层**号商品房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于法院作出判决之日解除;2、撤销(2021)京0115民初26372民事判决第四项,依法改判北京旭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孙**损失1200000元(不服部分为961000元);3、判决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对旭天恒公司实施欺诈、伪造证据、恶意保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做评价与处理,为上诉人定损太低,严重偏袒旭天恒公司一方二、合同解除时间,应确定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日,而不是2022年4月24日上诉人于2022年4月24日提出反诉,明确要求司法解除,法律依据是民法典五百八十条,该诉求并非孙**未通知对方直接起诉行使解除权,不属于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主张的情形旭天恒公司在2022年11月18日反诉答辩时表态,如果不能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法院应判决解除合同,最后要求驳回孙**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孙**请求司法解除)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民法典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确定合同解除时间,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三、旭天恒公司造成上诉人损失特别巨大,一审判决酌情支持239000元,明显偏袒旭天恒一方四、一审判决长达22页,摘录涉及的内容很多,却唯独对孙**提交的视听资料、261页书面证据,控诉与申请,孙**以及律师对案件的意见,均未有提及或认定孙**提交的证据与其他材料,充分确凿,足以认定旭天恒公司以及诉讼代理人王**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移交而未移交),足以证实作为买受人因此遭受的多项损失不止120万元一审判决避开这些,只字不提,就这么轻易给忽略掉,这是对基本诉讼权利的忽视,孙**绝不接受旭...(本文书还有8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