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吴*先后向白*、唐*、王*、潘*、杜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通过被告人秦*介绍,联系一贩卖毒品的上线,吴*通过支付宝向其付款105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并由上线伪装成普通包裹通过圆通快递邮递至岐山县蔡家坡镇。被告人吴*与被告人秦*约定,邮递的甲基苯丙胺包裹到达蔡家坡镇后,由秦*代吴*签收并领取后交给吴*,吴*支付秦*1000元报酬。2016年1月5日上午,被告人秦*在岐山县蔡家坡镇西三路圆通快递公司内领取包裹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领取的包裹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二包,共计86.39克,毒品已上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潘*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份她和王*各出150元在王*的出租房内向一名叫吴*的男子购买了300元的甲基苯丙胺一包。
2、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的一天她和潘*各出150元在吴*处购买了300元的重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一包。
3、证人白*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或11月份的一天,他到蔡家坡和唐*商量一块买甲基苯丙胺吸食,他和...(本文书还有45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