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何**、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兵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中国人民****************委托代理人董**、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6年6月6日21时左右,被告何**驾驶皖n×××××小型轿车,沿六安市佛子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光彩大市场门口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直行原告陈**驾驶的皖n×××××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其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六安市交警二大队认定,被告何**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被告何**驾驶其所有的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故各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871...(本文书还有2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