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2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柴**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赔偿款1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9日19时40分许,被告柴**醉酒驾驶鄂fc××**小型轿车,在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路段与行人柴秀成相撞,事故致柴秀成现场死亡。后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柴**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柴秀成无责。2020年9月7日,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60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在交强险死...(本文书还有1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