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与被告郭*、蓝**、谭*、蓝**、第三人温*、莫**、莫**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第三人温*、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谭*、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四被告在谭**尚欠《荒山、林木转包合同》合同款项200万元内支付给原告受让取得莫**与第三人《合作开发荒山合同》享有的财产份额57.5万元(注明:请求数额依据上林法院(2018)桂0125民初****号生效判决第二项莫**享有份额为:7.5万元加上尚欠200万元*25%即为57.5万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投保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5年3月,第三人温*、莫**、莫**承包荒山后与莫**合作开发种植。2014年12月四人把承包合同权益作价280万元转让给谭**,并签订一份《荒山、林木转包合同》。之后谭**仅支付转包合同款80万元,尚有200万元未给付。2017年,第三人温*、莫**、莫**为此曾把谭**诉至上林县法院,案号(2017)桂0125民初****号,之后第三人因谭**提存67万元到法院账户后又撤回起诉。2018年,莫**因与第三人温*、莫**、莫**《合作开发荒山合同》合作财产份额纠纷提起诉讼,上林县法院作出(2018)桂0125民初****号生效判决确认:莫**享有份额7.5万元加上谭**未付款数额的25%(即7.5万元加上...(本文书还有6307字未显示)